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2023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3-09-28 浏览次数: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第二章  缴费和就医

第三条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大学生按照年度标准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每年提前缴纳下一年度个人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第四条  大学生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下同)

第五条  大学生在校内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药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第六条  大学生校外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即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医保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医保支付50%,个人自负50%。

第七条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执行,即大学生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大学生罹患大病的(大病范围参照问题5相关内容),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可在上述四家保险公司范围内任选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选择后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不变)。

申请理赔的材料及相关要求,请咨询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大学生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再报销65%。 

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九条   学生在外省市发生门、急诊,住院,或因病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就医治疗时,应在就医前需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上备案,备案后可跨省直接持卡进行门诊和住院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再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三章  病假管理

第十条  学生患病需要休息由门诊部医生认定后开出病假单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时需要在所就诊医院开出病假单,必须出具由所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回到校门诊部办理转病假手续。如果没有就诊医院病假单无法办理病假。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校园卡或学生证、病史资料、病假单、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经门诊部医生审核后符合条件后给予转开本校病假单。

第四章  寒、暑假就诊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大学生可直接持卡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松江校区门诊部每周二、周五9:00-15:30值班,接待学生假期门急诊。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外省市学生如患疾病可到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就医前需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上备案,备案后可跨省直接持卡进行门诊和住院结算。

第五章  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第十四条   本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市重残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以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门诊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沪工程后[2021]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