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廉政教育案例简报—2023年第5期
 
发布时间: 2023-05-18 浏览次数: 10

案例一 违规发放津补贴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金星小学原校长厉志芬在担任玉壶镇金星小学校长期间,以虚增代课老师名额的方式,违规套取代课工资共计47500元用于违规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支出。2022年3月,厉志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已退赔。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  履职不力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浙江省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下属资产运营公司在负责管理灵桥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期间,未按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灵桥供水泵站有关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对,也未落实日常监管措施,造成国有资产长期失管,被他人非法侵占变卖。时任资产运营公司总经理冯冶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俞江毅、资产管理部职员羊玉根对相关工作失职失管,履职不力。2021年12月,冯冶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俞江毅受到通报处理,羊玉根受到责令检查处理。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三 醉驾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2022年2月12日晚,浙江省江南实验小学教师白炳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2月18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23日,白炳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