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廉政教育案例简报—2022年第9期
 
发布时间: 2022-09-26 浏览次数: 10

 

案例一 违规操办婚庆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酒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副部长张敬民违规为其女操办婚庆事宜问题。

张敬民经向酒钢集团公司纪委事先报备,于2017年10月5日上午在嘉峪关市某酒店为其女举办婚庆。参加婚庆人员中,张敬民主动邀请的工程建设管理部的下属4人、其原任职的酒钢冶建公司在职人员31人,酒钢冶建公司在职人员16人闻讯后自发参加。上述参加婚庆的51人中,有40人赠送了礼金,赠送礼金总额31300元。

2017年11月7日,酒钢集团公司党委给予张敬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回违规所收礼金。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二 私车公养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下属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简称“检测中心”)原常务副主任徐峰(已退休)、副主任闫文杰私车公养问题。

2013年1月至2019年6月,徐峰私自决定将本人私家车出租给检测中心,并仍由其本人实际使用,期间报销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2019年1月至12月,闫文杰以同样方式报销私家车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徐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闫文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所得已收缴。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党纪所不允许的。 非法占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案例三 违规操办婚宴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房山区琉璃河镇石村党支部原书记刘海良违反廉洁承诺,为其子大办婚宴问题。

2018年10月15日,刘海良因其子结婚向琉璃河镇纪委进行报备,承诺遵守规定,不大操大办,不以任何方式邀请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坚持在亲属范围内进行。2018年10月27日、10月28日(周六、周日),刘海良为其子办理婚宴,两天共计宴请69桌,参加人员为亲戚、好友及本村村民,接受本村村民及电工、统计员、护林员等180人礼金人民币2.56万余元,接受支委李某某礼金人民币300元,村委委员张某某礼金人民币300元。刘海良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