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廉政教育案例简报—2022年第7期
 
发布时间: 2022-07-18 浏览次数: 10


案例一 挪用公款投机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2011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第二初级中学开始自办食堂,总务处原主任郑伟华负责食堂全面工作。在学生直接将伙食费交至统一财政账户之前,学校一直是以现金方式收取伙食费。郑伟华发现从收齐伙食费到交至食堂账户有1个月的时间差,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他自认炒股多年,凭借谨慎操作,将学生的伙食费放到股市里“转一圈”,不会造成损失,还能大赚一笔,到食堂用钱的时候再还回去,神不知鬼不觉。

2021年10月,金坛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郑伟华将部分学生伙食费存入个人银行卡用于理财的问题线索,经分析研判后,该问题线索交由区纪委监委第七监督检查室进行初核。

经查,2013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郑伟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3次将学生伙食费通过转账或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入其银行账户,并挪用其中的1000余万元进行证券交易,案发前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

2022年4月,郑伟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郑伟华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二 滥用职权索取贿赂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原民警吴楷男(1985年生)犯受贿罪。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吴楷男利用其负责侦办某公司、辛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减少认定的诈骗数额、撤销案件、解除边控措施等为由,多次索取贿赂合计126.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吴楷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10月,吴楷男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5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案例三 骗取国家资金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办拆迁股原副股长朱小华(1986年生)、工作人员王德川(1987年生)收受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火峰山村3组组长张某强(1980年生)财物,帮助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2019年5月,朱小华、王德川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分别收受张某强5万元现金,帮助张某强骗取国家资金132万元。同时,朱小华、王德川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1月,朱小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王德川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张某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3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