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以权谋私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中南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胡铁辉受贿。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年12月7日信息,经教育部党组、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对中南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胡铁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胡铁辉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担任湖南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南大学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药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
胡铁辉身为高等学校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规矩,且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铁辉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决定给予胡铁辉行政开除处分。此前,对胡铁辉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4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5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案例二 徇私舞弊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高楚元被开除党籍。
据湖北省纪委2016年12月22日消息,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对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高楚元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高楚元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高楚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高楚元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察厅报湖北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5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8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案例三 行贿受贿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牡丹江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林韧卒被开除党籍。
据黑龙江省纪委2017年10月9日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对牡丹江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林韧卒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林韧卒违反政治纪律,隐匿违纪所得,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教师聘用、干部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向领导干部赠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教学设备采购、合作办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林韧卒身为高等院校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但其理想信念丧失,党性观念和法纪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搞权钱交易,大肆敛财,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了教育系统形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林韧卒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6条:“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6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6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5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