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廉政教育案例简报—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22-02-28 浏览次数: 48

 

案例一 “搭车”报销私人费用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某国有医院分管领导夏某,将私人选购家具费用纳入医院办公家具采购清单。

某国有医院行政楼建成后,欲购置一批办公家具。一家具公司经理李某找到医院分管领导夏某,私下表示如其公司产品被选中,会给予“好处”。夏某想起自家新房装修即将结束,正需购买新家具,便向李某暗示了自己的需求,李某心领神会。在李某公司向医院提供的报价清单中,将夏某在该公司私人选购的家具费用一并纳入。夏某同意该家具公司的报价并采购,包括其私人家具的费用一并在公款中入账报销。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二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某市交通局处长周某以借为名占用某路桥公司干部的车辆和钱款。

周某与某路桥公司干部宋某是朋友,路桥公司长期承揽市交通建设工程,周某在工作中经常给宋某提供方便。2009年3月,周某在一次与宋某的聚会时说道,家里没车,孩子上学每天接送很麻烦。宋某说我公司有的是车,给你一辆开着。周某推辞了一番,便说算是我借你们公司的,等我买了车之后就还给你们。次日,宋某便将公司一辆大众汽车开到了周某家中。此后,周某一直驾驶该车,至案发未归还宋某。期间,宋某公司还承担了汽车的保养费、保险费。2011年,周某还以买房为借口,向宋某借款5万元,至案发未还。宋某也从未要求周某归还车和钱。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1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三 套取科研经费设“小金库”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北京邮电大学套取科研经费设“小金库”涉280余万。

经查,自2003年起,特别是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邮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

该校出现大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既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最终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北邮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放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北邮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亚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晞党内警告处分。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3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8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4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