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廉政教育案例简报—2022年第1期
 
发布时间: 2022-01-28 浏览次数: 69


案例一 违规接受宴请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浙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蒋肖波违规接受宴请问题。

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蒋肖波多次接受合作单位有关人员宴请,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并接受有偿陪侍;在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蒋肖波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2018年4月份组织函询时,蒋肖波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2018年6月,蒋肖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委员职务。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3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7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4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案例二 公车私用、违规领取补贴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西科公车私用、违规领取补贴等问题。

陕西省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西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领取和使用招生用车补助油票、以无实质内容的校园参观活动为名领取出差补助。王西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顶风违纪。鉴于其在组织审查期间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主动退还违纪资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西科党内警告处分。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条:“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2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7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案例三 滥用职权 收受贿赂

问题表现与具体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受贿。

2013年11月27日,蔡荣生接受纪检部门调查,2015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员法院受理蔡荣生受贿案。根据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蔡荣生利用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永华香港集团董事长王某等人的请托,在招录考生、调整专业等事项上为王某之女等44名学生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等3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30.8074万元。

制度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3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5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