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自营食堂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6-05 浏览次数: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营食堂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对经费使用范围、经费的日常管理等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自营食堂账户自有经费的支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的范围

第三条 食堂聘用员工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会会费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工伤各类补助金等;

第四条 维持食堂正常经营活动购买的主副食品及各类原材料;

第五条 食堂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能源费用;

第六条 食堂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的各类工具及耗材;

第七条 为保证食堂正常经营所进行的设施改造(不含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维修;

第八条 为确保食堂正常经营不得不购置的、计划外的小型设备(5000元以内);

第九条 食堂员工教育、培训、考证费用;

第十条 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堂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食堂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其他各类费用。

 

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聘用员工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会会费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工伤补助金等,由食堂会计按中心制定的发放标准核算后,报食堂经理审核后,按照中心对经费审批的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食堂采购的主副食品及各类原材料通过上海高校后勤配货管理中心的采购比例不得低于85%,由食堂经理负责把控;在上海高校后勤配货管理中心以外采购的主副食品及各类原材料的供应商,必须通过中心组织的评审,且每年进行考核;每年与各供货单位签订全年购货合同(开口合同),每月按送货单结算;

第十四条 食堂日常经营过程中购买的各类工具及耗材,单次采购金额2000元以内的,由食堂经理审批;单次采购金额在2000~5000元的,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5000~10000元的,报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采购;超过10000元的,须获得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采购;

第十五条 食堂设施、设备单次维修保养费用预估在2000元以下的,由食堂经理审批;预估费用在2000元~5000元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预估费用在5000~10000元报中心主任审批方可执行;预估费用超过10000元的,须获得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其他未列明的采购内容(含前述小型设备),由食堂经理向中心分管领导或中心主任汇报后,方可采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该办法自2026年4月17日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