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外聘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6-05 浏览次数: 10


为适应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劳务派遣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员工指学校规定的劳务派遣制人员(二类),其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向中心派遣的人员。

第二条 中心党政办公室负责外聘员工的招聘录用、合同管理等统筹组织工作。

第三条 外聘员工是中心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聘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任人唯贤;

(二)内部选拔为主、外部招聘为辅;

(三)统一招聘与部门自主招聘相结合。

第五条 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思想上进,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职业道德良好,具备团队协作精神;

(二)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要求;

(三)一般需初中及以上学历,作业环境较差岗位可适当放宽;

(四)有技术要求岗位须持有效技术上岗证;

(五)无不良从业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程序

第六条 招聘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用工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外聘员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需明确岗位职责、应聘要求、招聘人数等。经中心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计划,党政办公室收集应聘申请和相关材料。

(四)用工科室进行资格审查,用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条线领导组成面试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初步确定拟聘用人员,报中心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

(五)中心将拟聘人员公示7天。

(六)中心对拟聘人员进行阅档政审,拟聘人员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政审及体检合格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与中心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第四章 聘期程序

第七条 外聘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以及试用期、服务期约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岗位聘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应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外聘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日向用工科室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理由,经用工科室批准后报中心。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由用工科室提出解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得到书面确认后,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条 用工科室负责解聘人员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6日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