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节水用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6-23 浏览次数: 122

沪工程资[2011]8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学校节水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中有关节水用水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节水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本校内的用水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消防专用水除外)。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节能办是学校节水用水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节能办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办根据各区计划用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定额,对学校用水部门制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并实行节约用水管理原则。

学校建立节水和用水领导小组,对学校的节水用水行使监管职能。各校区后勤发展中心维修部、物业公司行使校内给排水维护工作,由节能办行使监管、检查职能。

第四条 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第五条 用水部门用水管理和措施

各用水部门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将有学校安排分批安装。

学校根据各区计划用水办公室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建立健全抄表制度、统计台帐和维修制度。对后勤食堂、学生公寓等大用量用水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用水部门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和责任目标考核计划。

第六条 节水用水设施的建设

学校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时,应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 节水用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部门应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施(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洗车和浇花用水必须用节水型的水枪。松江校区浇花应使用雨水或河道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安排计划逐步更换。

第八条 节水用水设备的管理

维修部门应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凡需增添或拆除供、用水设施,须向学校节能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由有关部门实施。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供、用水设施擅自增添、移动或拆除。违者按有关规定受到处罚,并赔偿材料费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 收费制度

对外借出租房、企业性公司、有偿性科研项目、外加工经营性项目、长期留宿人员等用水,一律按经营水价收取水费。

第十条 奖罚办法

根据学校制定的用水计划额度并实施用水计划的部门,在节约用水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按节约用水量,给予1-5%的现金予以奖励(具体细则另定)。

对超计划用水定额用水的部门,参照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的水费补交1-5倍的加价水费。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解释。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能源工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