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相关人员临时性住宿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2-22 浏览次数: 1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临时性住宿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人员临 时性住宿的申请、审批和退宿流程,建立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中“相关人员临时性住宿”是指与学校教学、 科研、学生工作、业务管理、人才服务等密切相关,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确有在校住宿实际需求,经一定程序申请并获批准的相关人员临时性入住情况。

第二条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后发中心)根据需要, 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及相关需求部门编制《临时用房需求方案》,经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授权后发中心实施管理。

第三条 后发中心会同资实处编制和修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临时性住宿用房目录和收费标准》,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临时性住  宿用房收费方案进行调整,提交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 报财务处备案,在收费场所公示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入住人员须严格遵守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加强安全规范和自我  保护意识,防火、防盗、防诈;禁止使用不符合管理规范的电器 设备,不准私拉乱拉电线;未经批准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 等。

第五条 入住人员须听从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根据入住申请的最终批准时间入住,到期办理退宿,并退还房屋钥匙。为确保 房屋安全管理和使用,入住人员需接受安全检查。如发现有违反 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性,依次采取告知本 人立即整改、发放整改通知单、通报归口二级单位、取消住宿资 格等措施。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入住。辅导员应向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提出住宿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向后发中心备案后,安排入住。入住人员离开辅导 员工作条线后,原则上应在三日内搬离。

第七条 外省市挂职干部入住。由挂职干部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学校挂职干部相关文件,经后发中心审核后,安排入住。 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应在三日内搬离。

第八条 引进人才入住。学校对暂未购房、未享受学校承租的公租房,且有实际困难的人才及其配偶提供过渡性入住。由人 才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由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后发中心 核准后,安排入住。原则上只向经学校认定的高端人才和特殊性 人才提供必要的过渡性入住服务,人才的入住资格由人才工作办 公室会同人才所在二级单位确定。入住过渡期为半年,期满后, 应及时搬离。半年后,若人才仍有实际住宿困难,需提前一个月 再次向学院发起申请,并经学院、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 报后发中心备案,可续住半年。期间,若解决校外住房问题,原 则上应在三日内搬离。特殊情况,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人 才所在二级单位讨论商议、形成方案,报高端人才工作小组审定, 并可根据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九条 教职工入住。教职工临时性入住由本人发起申请,

经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后发中心审核通过后, 安排入住。原则上住宿按天申请,因房间数量有限,根据申请人 员所在二级单位审批提交的先后顺序为分配原则,额满即止。原 则上,连续住宿超过五天或每月累计住宿时间超过八天者,由本 人发起专项申请,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经后发中 心审核通过,另行安排入住,涉及到收费的情况按标准向其收取 住宿费。

第十条 校外相关业务人员入住。此类人员是指与学校实际管理业务有密切关系,且确需临时性入住开展驻校服务工作的外包单位和业务机构相关人员。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住人员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后发中心审核通过,安排入住。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应在三日内搬离。

第十一条其他情况。若有第六条至第十条所述范围以外的人员需临时性入住,以“全日制学生为主、紧急特殊情况优先、临时性过渡入住为纲、归口部门审批核准为要”的原则执行。所在二级单位或业务归口部门应与后发中心先行沟通可供临时入住的宿舍存量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人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经后发中心核准,安排入住。申请期满后,原则上应在三日内搬离。涉及到因短期培训、联合培养、校内外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性集中住宿的,还需经业务相关分管校领导和后勤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安排入住,涉及到收费的情况按标准向其收取住宿费。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类保障服务需求,为24小时保障管

理人员值班提供临时性值班用房,服务期满,随即搬离。

第十三条 需要24小时值班的各级各类干部、管理人员住宿,根据党办、校办、二级单位具体要求执行,在指定值班室(值 班宿舍)入住,并接受宿舍管理员管理。

第十四条 虹口校区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