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4-15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业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营造安全、整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是指学校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等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其他后勤物业服务保障工作的活动。学校统筹物业服务限于学校室内外公共区域满足基本物业服务需求,各部门及院系办公室、实验室、院系自用会议室、书库、档案室、校内食堂等用房不属于基本物业服务范畴。如有特殊需求,使用单位需自筹经费解决。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服务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社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与管理办法,学校范围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作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物业服务(安保服务除外)的管理部门单位,对各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学校有权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师生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作为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要求,配合学校做好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二)根据学校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负责修订《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负责对各物业服务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校内楼宇及各类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校内环境卫生、绿化养护、会务服务等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负责物业服务费用的审核、支付。

(五)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服务合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六)及时了解广大师生对学校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等事宜。

(七)负责协调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商讨有关楼宇维护、设施设备维保、校内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宜。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工作,负责组织各物业服务单位召开临时会议,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八)负责定期举行物业工作例会,及时了解物业服务工作情况,布置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第三章物业服务单位选聘

第七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单位选聘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选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具有综合实力强、行业声誉好、服务理念与学校相匹配等特点。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配合学校招投标中心,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等机构实现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物业服务单位。

第九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规范物业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校内公共区域、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物业服务内容进行查验、记录,办理物业接管手续。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和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反馈和沟通,并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供物业服务单位无偿使用。未经学校允许,物业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超面积占用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房间,不得擅自对房间进行分割、转让、抵押和出租等。

第十二条 学校及时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管理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与义务、考核、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内容以招标文件和双方协定为依据,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环境卫生服务工作(校内保洁及绿化);

(四)电力系统等维护、保养工作;

(五)水系统等维护、保养工作;

(六)电梯、空调等设施设备巡查、维护工作;

(七)物业服务工作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八)学校会务服务、教学楼教室管理、物资搬运等其他服务工作

(九)节能减排等其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等。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

(二)及时向使用人告知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校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校内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信息相关管理档案;

(二)电梯、空调、水泵、配电房等公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养护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等;

(四)学校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与楼宇管理有关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单位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物业服务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之内的维修事项,物业服务单位须认真做好相关维护维修工作;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之外的维修事项,如楼宇土建维修、特种设施设备维修、网络宽带故障维修等,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做好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并负有督促落实职责。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偷盗、火灾等事故并造成损失,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确属物业服务单位管理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保洁、绿化、用水用电安全、楼宇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物业主管方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和物业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与整洁。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委托和同意,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学校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有偿服务。违者将追究相关物业服务单位的责任,有偿服务款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应物业资料交还学校。学校选聘新物业服务单位,原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配合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物业服务合作协议和本办法及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师生代表定期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考核实行安全、廉政一票否决制。合同期间内,物业服务单位因疏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廉政纪律,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即终止合同,学校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单位服务期内资质变化的应及时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报告。对隐瞒实情并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将解除与其物业服务合同,情节严重的,将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即终止原物业服务协议,学校重新组织招标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单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与该物业招投标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须出具相应有说服力的材料后方可参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运行,在学校深化后勤改革发展推进过程中,以保基本、促稳定为原则,学校部分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工作仍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承担,实行预算制。

(一)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与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一年一签,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方可续签。考核达不到良好,学校即终止此物业服务项目,启动物业公开招投标工作,选聘社会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服务费预算按照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的物业服务费用均值减去税率费用标准进行折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