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4-03 浏览次数: 10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精神,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推进垃圾分类的总体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和规范我校垃圾分类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沪府令〔2014〕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8号)的要求,把校园垃圾治理作为建设国内一流高水平现代化工程应用型特色大学、建设生态文明校园的重要途径,全面融入校园管理、园区治理、文明创建领域。以强化全过程管控为核心,增强处置能力为关键,落实源头分类为基础,提高全体师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长宁校区内所有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全面实施。以生态育人为核心,全面做好组织管理、宣传教育和校园建设等各项工作。落实好各机关部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干部、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全校师生逐步养成主动分类投放的习惯,形成全校全员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建立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储存、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做好与收运单位在分类垃圾的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协同推进,有效监管。加强校内各部门联动,建立由各学院、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强化宣传、引导、监管职能,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合力。

突出重点,培育特色。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结合我校工程教育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品牌活动项目。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形成制度完善、高效协同的校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实现多校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师生员工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分类质量明显提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工作;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第五条 管理机制

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全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内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自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工作的具体落实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垃圾产生者义务

校内各级单位、部门,全体师生员工,校内各类服务单位,都应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绿色生态的良好校园环境。

第七条 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校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两办或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八条 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我校日常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除食堂等各类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外的易腐性的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九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方确定

我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方制度,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各部门教学、科研和办公区域,各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公共区域、学生生活园区等,物业服务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食堂的生活垃圾分类,餐厅经营方为直接责任人,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校内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方为直接责任人,产业管理办公室为管理责任人。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校内主办方或承办方为直接责任人,审批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对当地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等反馈的垃圾分类不达标情况,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应当在核实情况后,要求相应责任方及时改进,并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共同监督整改。根据改进情况,向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分类投放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放置到生活垃圾容器间或集中收集点暂存;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在各自所辖范围内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分类要求等细则。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楼宇使用单位等应配合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做好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各自的考核评级。

第十一条 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分类标准。各单位、各部门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精神做好垃圾分类标准的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我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校内各办公楼宇、所有教学区(含教学楼、实训楼、图文信息中心、师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的各楼层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湿垃圾三类收集容器;一楼大厅增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宿舍区内各宿舍楼外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湿垃圾三类收集容器,一楼大厅增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各食堂就餐大厅内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各食堂后厨的废弃油脂不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应独立设置收集容器,容器的数量应与其产生及处置方式相匹配,严禁与生活垃圾混装。

校内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 分类投放要求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方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报告和公布

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当地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应当在核实情况后,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方改进,请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共同监督整改,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分类制度实施的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落实协同工作机制

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建立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工会、团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保卫部(处)、基建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及各学院共同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确保经费投入

确保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经费投入,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完善校内相关设施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十六条 宣传动员

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工会、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应积极组织开展师生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确保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知晓校内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及参与方式,达成共同行动的目标。

校内各类报刊、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校内垃圾分类的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的校内及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在我校各类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将列为考核内容。

第四章责任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放置到生活垃圾容器间或集中收集点暂存的,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全校通报批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校内行政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校内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各单位装修垃圾,非固定资产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垃圾或废弃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校内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代表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执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